全指现金 (563770): 招商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admin 发布于 2025-05-14 阅读(1)

  《招商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于 2025年 4月 15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披露的《招商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名称:招商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全指现金(基金扩位证券简称:全指现金流ETF) 3、证券代码:563770

  4、截至本公告书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5月9日基金份额总额:267,307,000.00份

  5、截至本公告书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5月9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1元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67,307,000.00份

  13、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具体请见《关于开放招商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662号

  4、发售日期:2025年 4月 23日至 2025年 4月 30日。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 2种方式。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于2025年4月23日起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25年4月30日顺利结束。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截至2025年5月8日止,招商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 ETF有效认购户数为 1,574户(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实收资金合计人民币267,307,000.00元(折算成基金份额计267,307,000.00份),现金认购净有效认购资金为人民币267,307,000.00元,折算成基金份额计267,307,000.00份(其中,网上现金认购净有效认购资金为人民币 267,307,000.00元,折算成基金份额计267,307,000.00份;网下现金认购净有效认购资金为人民币 0.00元,折算成基金份额计0.00份);登记结算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网上现金认购有效净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8,406.79元,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网下现金认购有效净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折算基金份额的利息为人民币0.00元,折算成基金份额计0.00份。

  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招商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商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5月8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10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5月16日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全指现金(基金扩位证券简称:全指现金流ETF) 5、证券代码:563770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本公告书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5月9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57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69826.56份。

  截至本公告书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5月9日,基金份额合计为267,307,000.00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72,312,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27.05%;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194,995,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72.95%。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研部门、风控合规部门、营销部门、运营及综合部门等。其中,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作;风控合规部门主要负责风险控制、法律合规及稽核审计等工作;营销部门主要负责营销和市场推广等工作;运营及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会计估值与核算、注册登记等日常运营业务以及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人数为633人,其中硕士及博士学历489人,本科学历141人,其他3人。

  许荣漫女士,硕士。2013年 7月加入广东倍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任咨询顾问;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品牌推广经理、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现任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3月25日至今)、招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4月22日至今)、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4月22日至今)、招商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8月4日至今)、招商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2月4日至今)、招商中证沪港深5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7月12日至今)、招商中证机器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年1月19日至今)、招商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年6月8日至今)、招商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年10月8日至今)、招商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年10月26日至今)、招商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年11月26日至今)、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1月15日至今)、招商华证价值优选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1月16日至今)、招商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4月3日至今)、招商中证全球中国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4月11日至今)、招商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5月8日至今)。

  国泰海通证券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管理组、产品管理组、投资绩效分析组、托管中心、非公募运营服务中心、公募运营服务中心、国际运营组、客户服务组、数据运行组、系统运行组、合规风控组、规划管理组、人力资源组13个职能组及大湾区业务部,在北京、上海、深圳设有办公场所,共有员工 200余人。部门团队人员平均从业年限 5年以上,估值、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10年以上大型托管行、基金公司相关工作经验。

  国泰海通证券已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国泰海通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通过组建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值得信赖的托管服务。国泰海通证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了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易方达、华泰柏瑞、嘉实、华夏、建信、天弘、富国、华安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关系。截至2024年12月31日,托管与基金服务业务规模逾30,000亿元,其中,托管公募基金规模逾2,000亿元,继续排名证券行业第1位,托管公募基金逾70只,产品类型涉及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保障业务合法合规、资产托管部规章制度健全与有效执行。通过对托管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与管理,确保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议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评估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2)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公司经营层设立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

  3)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集团稽核审计中心等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营运中心等其他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4)资产托管部设置合规风控组,负责牵头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抓住关键风险,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监督风险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由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及各小组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事件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国泰海通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办法》、《国泰海通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管理办法》、《国泰海通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危机处理规程》、《国泰海通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管理办法》、《国泰海通证券资产托管部资产保管规程》、《国泰海通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监管要求和基金托管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提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实行办公场所多重门禁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岗位设置权责分明,通过岗位设置和适当授权等措施有效实施相互制衡;关键业务环节设置经办复核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风险管理是首要核心竞争力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检查、评价,以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并按要求向证监会报告。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要求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会计主体:招商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25年5月9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截至2025年5月9日,招商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1元,基金份额267,307,000.00份。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书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5月9日(以下称“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中国神华(证券代码601088)、中国铝业(证券代码601600)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根据2024年5月9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清镇市应急管理局责令改正。

  根据 2024年10月 8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3、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严格遵照《基金法》等相关法规以及《招商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商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2、《招商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决议;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名或盖章为必要条件。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本基金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占本基金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会的,由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会暂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相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期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审议。

  3、基金管理人可每月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或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在符合收益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月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会费用;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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