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admin 发布于 2021-01-11 阅读(42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 “本所” )接受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 “公司 ”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 “ 《股东大会规则》 ”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 (临时) 会议决议, 决定于2017年11月24 日 (星期五) 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 1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4 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 23日 15:00至2017年11月 24 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 .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2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881,484,7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4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6,682,161股,其中同意票887,984,2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01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894,361股, 同意票

  表决结果: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6,682,161股,其中同意票887,984,2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01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894,361股, 同意票

  表决结果: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6,682,161股,其中同意票887,984,2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01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894,361股, 同意票

  表决结果: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6, 682,161股,其中同意票887,984,2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01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894,361股, 同意票

  表决结果: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6,682,161股,其中同意票887,745,2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755%。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894,361股, 同意票

  表决结果: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6,682,161股,其中同意票887,984,2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01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894,361股, 同意票

  表决结果: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6,682,161股,其中同意票936,671,9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票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票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894,361股, 同意票

  101,884,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00%; 反对票10,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8%; 弃权票2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

  表决结果: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6,682,161股,其中同意票936,671,9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票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票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894,361股, 同意票

  101,884,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00%; 反对票10,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8%; 弃权票2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

  表决结果: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6,682,161股,其中同意票936,671,9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票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票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894,361股, 同意票

  101,884,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00%; 反对票10,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8%; 弃权票2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

  表决结果: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6,682,161股,其中同意票936,671,9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票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票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894,361股, 同意票

  101,884,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00%; 反对票10,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8%; 弃权票2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

  表决结果: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6,682,161股,其中同意票936,672,1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票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894,361股, 同意票

  101,884,3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02%; 反对票10,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8%; 弃权票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6,682,161股,其中同意票936,672,1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票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894,361股, 同意票101,884,3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02%; 反对票10,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8%; 弃权票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6,682,161股,其中同意票936,671,9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票1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894,361股, 同意票

  101,884,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00%; 反对票10,2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0%; 弃权票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6,682,161股,其中同意票930,164,2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41%;反对票

  6,517,9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894,361股, 同意票

  95,376,4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3.6033%; 反对票6,517,907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6.3967%;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标签:  广州欧菲光科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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