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给网站做代理被送上了法庭

admin 发布于 2021-01-27 阅读(398)

  男子使用手机登录某网站,利用平台的“”“龙虎”进行线上,并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人员68万余元,涉嫌开设赌场罪。1月26日,该案在北京房山法院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2020年3月至5月,宋某在北京市房山区使用手机登录某网站,利用平台的“”“龙虎”进行线上,并为网站担任代理,为史某等人提供会员账号,接受史某用于的投注共计68.4万元,从中获利。

  检方认为,宋某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不知道什么代理账号还是普通账号,就是因为我总玩,然后网站就给了我一个所谓的代理,是我们上、下分用的。”宋某说,上分,指的是会员将钱充值成为积分,在网站;下分,指的是会员将积分兑换回现金的过程,这个所谓的代理账户,只是起到资金作用,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代理。

  他说,在网站给自己的代理号,下面带有5个会员账户,账户名称和密码他和史某都知晓,二人属于主动搭伙凑钱玩牌,从没想过发展会员挣钱。

  “有时候我上分,有时候他上分,他转给我的钱也都是上分用于以后玩牌了。”宋某说,他和史某认识小20年了,对方欠自己的钱一直没还清,所以二人之间一直有经济往来。史某转给自己钱中大部分,也都是自己主动索要的。

  “关于史某给我转钱有11万,我也不认可,他通过我上分肯定没超过五万元,他怎么上的我不知道。”宋某说。

  但检方随后展示通过宋某手机上鉴定的数据,查到了他名下还有史某、洪某两名参赌人员转账记录,和涉及网站的记录,其中史某分6笔资金给宋某转账总额就高达53万余元。

  “我不认识他们,他们怎么给我转的钱,为什么给我转钱,我记不清了。”虽然宋某矢口否认,但这并不影响其接受人员网站投注的行为认定。

  公诉人表示,根据景某的证言,这6笔钱的数额,与宋某和史某二人聊天记录中显示用来转入账户的数额一致,并且这笔钱之后也转入了账户。书证中显示,因为史某想用这笔钱来,所以景某才将钱转入了宋某的账户。

  公诉人认为,从宋某使用的代理账号是显示,宋某收益中包含洗码费,聊天记录中也显示通过这个要挣钱,故此证明其是有营利为目的的。

  另外,史某包括其他人员也有相应的聊天记录也证明,不论成功与否,宋某确实向他人实施了招人的行为。史某也说长期通过宋某和网站进行联系,为网站上分,是参赌人员和参赌人员的纽带。

  其次,公诉人认为,投资的情况根据客服提供的账号和为人员上分也可以认为是的行为,接受投注认定不能仅限于押注的行为,根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钱转到宋某的账户就是用于兑分的,都应该认定为赌资,赌资就是接受投注时所用的资金,因此宋某接受人员网站投注的行为就应该认定为是投注的行为。

  宋某在庭审最后坚称,“我给史某上的分线万,请看在我确实没有发展会员,对社会几乎没造成什么影响的情况下,对我量刑从轻处罚。”

标签:  网页代理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