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大网络案开庭 涉案金额21亿余元

admin 发布于 2021-03-25 阅读(352)

  今天上午,北京市涉案金额最高的网络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起诉书显示,六名被告人在一年间累计接受投注金额高达21亿余元。

  与之前的网络案不同,今天站在被告席的六名被告人中,有两名是网站的股东级代理,其余四名被告人均为总代理,这在网络案的审理中是比较罕见的。由于旁听人员较多,庭审前,法警用警戒线将旁听席隔离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三名检察官担任本案公诉人,六名被告人委托的7名辩护律师也相继到场。

  据检察机关指控,两名股东级代理账号liubj4累计接受投注21亿3千余万元人民币;总代理账号tnhb1166累计接受投注15亿6千余万元人民币;总代理账号saog5000累计接受投注8050余万元人民币;总代理账号saog5050累计接受投注2400余万元人民币;总代理账号zjiu1累计接受投注810余万元人民币。

  “据我们了解,在参与网站的网络案件中,这可能是目前为止国内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向记者介绍说。

  庭审中,几名被告人面带微笑,表情轻松地进入到法庭中,在公诉人及审判长进行询问时,股东级代理人傅湘荣声称自己并未使用该股东级代理账号,自己后来不想玩就将笔记本电脑销毁了;而另一名股东级代理宝宁则表示自己不会使用电脑,但当公诉人问道他是否登陆过网站进行的时候,他则承认自己会上网玩。法庭中,两名被告人均承认他们还有上级代理。

  “网络的涉案金额之所以高达上千万甚至上亿元,一方面是由于网络的累计投注金额要比实际的输赢金额要高得多,另一方面是上级代理的投注金额要把所有发展的下级代理投注金额累积加在一起。”负责审查起诉该案的检察官田申介绍说。

  由于网络在下注时需要真金白银购买“分数”,而不同的网站有不同的规定,中的一分不一定会代表实际中的一元钱。参与的人员利用一定的“分数”,可以反复进行投注,“期间有输有赢,累计下来的投注金额可能高达几千万,但是输赢金额可能只有一百万。”田申解释网络案累计金额高的原因之一。

  “不管是上级代理还是下级代理都符合我国刑法里规定的‘作为网站代理接受投注’,无论是大代理还是小代理都发展了会员、接受了投注,这样就已经构成了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在最后的量刑上,上级代理必然要对下级代理发展出来的金额负责,因为上级代理可能会发展出七八个下级代理,下级代理的投注额只能算他自己的投注额,但是上级代理投注额要把底下所有发展过的下级代理的投注额加在一起。因为这是从他的账号里发展出来的,就要负责这些金额,即使再往下都不认识那些人,因为发展越多的下级代理接受投注,上级代理赚的钱就越多。”办案检察官说。

  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开设赌场罪”从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

  2010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也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意见同时明确了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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