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审批

admin 发布于 2021-05-11 阅读(357)

  申请人:拟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1、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9、拟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

  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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