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8年11月至2020年8月,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共接受9家公司委托,实际代理专利申请业务164件,收取专利代理费用共计334000元,扣除相关成本及税费,当事人获利共计214304.24元。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违法行为类型: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招揽业务
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7.686408万元,罚款17.686408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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