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4000余元!兴安盟科右前旗12岁男孩玩手机闯下祸

admin 发布于 2021-09-17 阅读(319)

  日前,兴安盟科右前旗居力很镇居民关某神情焦急地来到居力很派出所求助,称其孙子小关某玩游戏及“打赏”主播损失4000余元,关某流着眼泪告诉民警,这钱是老两口省吃俭用攒下来给孩子上学用的血汗钱,老两口平时忙于挣钱养家糊口,不了解直播和游戏,不知道该怎么办,故来到派出所求助。

  了解情况后,民警一边安慰关某,一边迅速开展工作。据询问,关某的孙子今年12岁,利用网上学习的机会用关某的手机看视频、玩游戏,并通过某平台以“打赏”游戏主播和通过线下转账购买游戏号的方式,每笔支出180元、288元、350元、400元不等的金额,累计消费4000余元,但购买的游戏账号均无法登陆。之后,小关某多次向主播耿某索要退款,耿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退款。

  民警及时通过某短视频平台上传监护人相关证明材料及未成年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小关某的微信与耿某视频通话的方式向耿某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告知其拒不退款与明知其是未成年还要进行欺骗钱款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几个小时的努力,小关某在短视频平台线余元、线余元均已全部追回。

  “要不是你们,这些钱没了我们可怎么办!一个月就挣那么点钱,生活费也不过才1000多元,真是太感谢了!”关某感激地说。

  近年来,此类“熊孩子”“打赏”主播的事件时有发生。除了各网络平台需加强对主播的监管禁止诱导未成年人“打赏”外,家长也应在日常的监督教育中加强监督和引导,同时告诉关某保管好自己的支付密码,不要随意透露给孩子,避免孩子用手机给主播“打赏”或被骗。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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