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牵头推进跨区域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批次

admin 发布于 2021-11-10 阅读(241)

  近日,重庆市医保局发布《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其中提到“牵头推进跨区域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批次”,重庆从2020年开始,已经牵头推进了3个批次的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按此文件要求,重庆联盟还将持续选择品种开展带量采购。

  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对通过(含视同通过,下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下简称过评药)按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要求执行。对未纳入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开展带量采购,做到应采尽采。积极探索“孤儿药”、短缺药的适宜采购方式,促进供应稳定。

  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一)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按照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要求,及时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报量,执行中选价格,合理采购使用,落实采购任务;组织企业完成药品挂网,配送企业选定,督促执行采购结果等工作,确保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尽早惠及群众。

  (二)开展市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要求,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我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构建区域性联盟采购机制,牵头推进跨区域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批次。积极参与外省市跨区域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进一步降低我市药品价格。

  药品采购量基数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核定。约定采购比例根据药品临床使用特征、市场竞争格局和中选企业数量等合理确定,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防范垄断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在采购文书中公开。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药品,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

  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不设置质量分组,直接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设置保护性或歧视性条款。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充分考虑医药企业产能、价格、供应能力等因素,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临床使用综合评价体系,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按照合理差比价关系,将临床功效类似的同通用名药品同一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及其采购量合并,促进竞争。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挂网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数量超过3个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集中带量采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基于现有市场价格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确定采购药品最高有效申报价等入围条件。根据市场竞争格局、供应能力确定中选企业数量,体现规模效应和有效竞争。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通过质量和价格竞争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中选结果应体现量价挂钩原则,明确各家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同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中选企业的,价格差异应公允合理。根据中选企业数量合理确定采购协议期。

  各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采购协议期满后,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坚持招采合一,以价换量,量价挂钩,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

  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专项预付给医疗机构,之后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探索通过在市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设立药品电子结算中心等方式,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市医保局对全市范围内除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独立或与其他省市组成联盟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并指导具备条件的区县统筹开展采购工作。对尚未纳入政府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在平台上自主或委托开展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应及时报上级医药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药品采购管理,健全机制、明确职责,落实国家和我市药品采购政策要求,加强对医药机构的监督指导,形成上下联动的良好格局。

标签:  光宝光耦重庆采购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