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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布于 2021-11-26 阅读(229)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各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加强评审专家考核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日常考核实行一项目一考核,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组织实施。集中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6.在参与的评审活动中征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意向中标供应商或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竞争主体要求的。

  第六条  集中考核以日常考核结果为基础,结合加分情况,确定考核结果。集中考核计算方法:(100分-日常考核扣分分值+加分分值)。评审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次加5分。

  日常考核结果与评审专家抽取资格挂钩,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20分(含)的,从达到之日起,暂停其3个月被抽取资格;达到30分的,暂停其6个月被抽取资格;达到40分(不含)以上的,予以解聘。

  集中考核结果与评审专家评价等次挂钩,累计得分100分(含)以上为“优秀”等次,累计得分90(含)~100为“良好”等次,80(含)~90分为“一般”等次,60(含)~80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集中考核于每年度1月份完成,考核结果将作为采购人选取评审专家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评审专家,予以解聘。

  评审专家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按自然年度循环计算,在每年12月31日清零,次年1月1日重新计算。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商定并形成一致书面意见后,由采购代理机构作为代表登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填写评价结果,存在扣分情形的,应上传相关材料。

  因采购项目有质疑、投诉或举报等情形,需要对评审专家进行重新评价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评价。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且需要重新评价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反馈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评价。

  评审专家可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管理”中查询本人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提出申辩意见并上传书面证明文件,供财政部门复核。

  第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评价职责,真实反映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职尽责情况。对故意包庇、打击报复、引诱威胁等不按评价原则进行评价的,由财政部门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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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光宝光耦重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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