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与韶关市浈合执法局行政赔偿赔偿一案

admin 发布于 2021-12-18 阅读(172)

  原告官*****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年**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年**月27日立案后,于****年**月29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官**及其委托代理人栾金光,被告浈江区局的副职负责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彪、张孟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官**诉称,****年**月21日,原告与韶关市十里亭金凤坪村委曹村小组张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用张越的位于韶关市十里亭金凤坪村委曹村石场,合同期限为****年**月21日至****年**月30日。后来,浈江区人民政府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年**月11日作出的《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移山路二期道路修建工程及市政综合养护基地项目和周边储备土地和房屋征收的批复》进行征收,原告虽然收到了政府给予的补偿金,但是补偿金额明显偏低,在原告不同意搬迁的情况下,被告便强行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其违法行为已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并作出(2017)粤行终753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于****年**月25日所实施的房屋行政强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告违法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造成原告房屋灭失,造成屋内财产被损坏,经济损失共计873300元。虽然原告获得了一部分安置补偿金,但不足以弥补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原告官**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被告拆除原告厂房视频及音频光盘,用以证明涉案厂房系被告拆除;2.被拆厂房损失清单,用以证明因被告...(本文书还有654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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