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admin 发布于 2022-01-10 阅读(2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35,858,26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849,479.96元。

  除下段所述公司“自行发放对象”的股东账号外,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账号:B880783898)的红利款,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号:B880783864)的红利款,锋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账号:B880380522)的红利款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46 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14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颁发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14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 《财税[2014]81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6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发出关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2017年7月7日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本部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参加会议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加会议表决的董事5名,独立董事王冬先生委托独立董事丁岩林先生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王卫国先生委托副董事长郭建军先生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监事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军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标签:  陕西省宝光真空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