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城市共享电单车增投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与育才路交汇处帝王广场1栋综合楼801-803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6月06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3、项目概况:采取市场化、企业化的模式,中标单位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营期限为3年(含试运营期6个月);3年期满后招商人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由中标单位继续经营。
4、宁远县共享电单车投放运营服务项目,经过公开评审,择优选择1家企业,负责在宁远县城投放运营共享电单车,中标企业需向政府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15万元/年,已在宁远县范围投车运营企业(品牌)不得参加此次招标活动。
招商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招商政策(说明:招商人或者代理机构应根据招商项目特点选择或删除以下内容):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有满足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资金或者可靠的资金来源及相应偿债能力(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要求投标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或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报表或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4、提供在“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中无重大失信等被禁止投标记录(查询记录截图打印件加盖公章)。
(1)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提供投标截止前最近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协议和投标截止前最近连续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2)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提供投标截止前最近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协议和投标截止前最近连续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注: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等级制度改革的新政,视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1、从2022年05月16 日起至2022年05月20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休息);持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特定资格条件中所要求的资料装订成册(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二套并盖单位公章留存)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与育才路交汇处帝王广场1栋综合楼801-803室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不接收邮寄、电话及网络报名;凡未办理报名手续的其投标恕不接受。
1、本招标公告在《采购与招标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同时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
1、投标人对政府招商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招商人或者招商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招商人或者招商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招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20〕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商人、招商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合同履行期限:运营期限为3年(含试运营期6个月);3年期满后招商人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由中标单位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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