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admin 发布于 2022-12-14 阅读(9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12月1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公告》(2018-49号),公司股东锋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泓”)与张敏女士于2018年12月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协议》,双方解除2016年10月2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不再一致行动,并终止提案权和表决权的委托关系。双方不再采取共同的意思表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意愿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2018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股东锋泓及张敏女士的《承诺函》,双方就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事宜补充承诺如下:

  自双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之日起12个月内,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计算减持比例时,锋泓及张敏的持股仍按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双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锋泓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528.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20%;张敏女士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2%。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尚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宝光股份967,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4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宝光股份12,787,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2%。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宝光股份1182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为人民币9456万元(大写:玖仟肆佰伍拾陆万元整),即8元/股。

  1、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20%的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891.2万元(大写:壹仟捌佰玖拾壹万贰仟元整)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乙方应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后20个工作日之内将剩余80%股份转让款人民币7564.8万元(大写:柒仟伍佰陆拾肆万捌仟元整)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甲乙双方同意,于乙方支付完毕第一笔股份转让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且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非因甲方原因未能办理的除外),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锋泓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尚无其他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锋泓持有宝光股份45,289,000股股份,一致行动人张敏持有宝光股份4,050,000股股份,合计持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92%。

  本次权益变动后,锋泓持有宝光股份33,469,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19%。

  2016年10月28日,锋泓与张敏签署《一致行动协议》。2018年12月7日,双方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双方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宝光股份1182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为人民币9456万元(大写:玖仟肆佰伍拾陆万元整),即8元/股。

  1、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20%的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891.2万元(大写:壹仟捌佰玖拾壹万贰仟元整)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乙方应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后20个工作日之内将剩余80%股份转让款人民币7564.8万元(大写:柒仟伍佰陆拾肆万捌仟元整)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甲乙双方同意,于乙方支付完毕第一笔股份转让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且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非因甲方原因未能办理的除外),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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