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递】做微商代理你考虑好了吗?

admin 发布于 2022-12-21 阅读(93)

  你的朋友圈是不是也有很多微商?你是否也曾心动过?也想动动手指,发发朋友圈就有兼职收入?但你肯定想不到,做微商代理也有可能引起法律纠纷。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三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三名微商代理的诉求给予支持。

  刘某甲是微商代理的中间商,对外销售某健康有限公司名下的膏药产品。刘某甲的同事张某以5.5万元的价格通过其购买1000盒膏药产品,从而成为品牌代理商。事后,刘某甲经过张某的介绍,与刘某乙、何某相识。刘某乙与何某对刘某甲从事的微商项目很感兴趣,分别向刘某甲支付了5.5万元和4.4万元购买膏药产品1000盒、800盒,成为该膏药的微商代理。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所代理膏药产品的交货时间,都认可代理商张某、刘某乙、何某可以在中间商刘某甲指定的产品体验店以随到随取的方式拿货。此后,张某从刘某甲处取走200盒膏药产品进行销售,刘某乙和何某分别从刘某甲处取走100盒膏药产品。

  一年后,刘某甲联系张某、刘某乙和何某,称自己已经将他们的货款交给上家代理商白某,白某却没有将货款交给公司,而是卷款跑路,导致已付款的代理商无法再领取剩余膏药。但可以将他们未交货的剩余膏药调换成自己销售的其他健康产品。张某、刘某乙、何某以货品种类、数量与原约定不同为由,拒绝了刘某甲的提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刘某乙、何某至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甲返还剩余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刘某乙、何某与被告刘某甲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电话录音、庭审笔录等证据已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现被告刘某甲收款后虽经催要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按约提供产品,且明确表示已无法继续提供指定产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向其返还剩余货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约定,应予以支持。

  被告刘某甲辩称,与原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是案外人白某,其不是卖家,原告三人与其是平级关系,但未提交其已向原告披露交易对象是白某等相关证据,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称其也是受害者,货款均被白某卷走的情况,则是另一法律关系,其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故,综合本案相关案情,判决解除原告张某、刘某乙、何某与被告刘某甲之间的买卖合同,判决刘某甲于七日内返还原告剩余货款及利息。

  受入行门槛低、利润可观等因素影响,微商代理日益成为创业者的一个选择。然而,这种销售方式监管难,不仅消费者不便于维权,对于微商代理者而言,也存在着代理的商品质量是否有保证、价格是否真实、售后服务是否有保证等一系列法律风险。本案中,即便被告刘某甲称其已经将所收的货款全额交付给上级代理商,在其没有证据证实是上级代理商与张某、刘某乙、何某直接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应认定其本人就是销售者,由其本人承担按时发货等合同义务。法官提醒,初次试水微商一定要慎之又慎。要提前做足功课,做好考察工作。同时,也要注意保管好交易及代理协商时的聊天记录,以便于后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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