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副厅长中央领导关注的“公安才子”受贿300万获刑12年

admin 发布于 2023-04-21 阅读(124)

  曾任河南省辉县市委、新乡市公安局政委、河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许昌市副市长和河南省安监局副局长等职的副厅级干部王泽河,一度是河南“公安才子”,他撰写的文章曾引起了中央领导的关注。2012年11月30日,受贿300万元的王泽河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王泽河,1955年10月出生,山东省莱芜市人,先后在郑州市矿务局和郑州市公安局工作,上世纪80年代初他撰写的《郑州市社会治安问题的思考》一文,引起了河南省公安厅等领导的重视,他被调往河南省公安厅工作。

  在河南省公安厅工作期间,王泽河撰写的《河南农村犯罪发展趋势的调查》《河南刑事犯罪隐案研究》《多渠道、多层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文章,引起了中央领导的关注,他也相继担任厅公室正科级秘书、调研室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等职,此后他调任新乡辉县市委、新乡市公安局政委、河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许昌市副市长、河南省安监局副局长。

  王泽河涉嫌受贿一案,经指定管辖,2010年4月30日由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泽河利用担任许昌市任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许昌某公司谋取利益,2004年3月假借炒股之名,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郑某送来的300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泽河系索贿,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虽然没有自动投案,在被调查期间,主动讲清了收受300万元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2011年6月29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泽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王泽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定:上诉人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收受郑某300万元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其赃款和受益全部退出,可酌定从轻处罚。

  2012年11月30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泽河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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