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代理的一般规定

admin 发布于 2023-07-31 阅读(59)

  了代 理行为,但并没有完全按照代理权限内容进行代理。比如,代理人同时接受买卖双方的委托,因为买卖是双方讨价还价抗衡的交易过程,代理人很难真正做到为一方被代理人利益考虑。又如,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行为,都属于代理人不完全履行职责的情况。第三种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代理行为。比如,某员工受单位委托从某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员工与交易相对方某公司私下商定每台空气净化机的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 某公司给员工每台100元的回扣。员工与某公司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针对被代理人的损失,单位有权要求员工与某公司承担

  甲保险公司与乙银行分别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协议,约定乙银行在甲保险公司有分支机构的地区、在监管机构允许的代理范围内,代理销售甲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严格按照双方制定的销售流程操作,并约定甲保险公司有义务对乙银行人员进行培训。该协议合作细则第8条第6款约定,乙银行须在投保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以及免除责任条款内容。2015年3月23日,小张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小张向乙银行借款15万元。在办理过程中,经乙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小张在乙银行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5万元的 人寿意外伤害保险。2015年4月19日,小张醉酒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事 故,小张死亡。经当地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小张存在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距离等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6年3月7日,小张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保险公司给付其保险金15万元。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对小张的经办人小王进行了调查取证。小王证实,其作为小张在乙银行借款的经办人,为小张办理了借款手续,并介绍其投保泰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因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单)时小张在外出差,由小王在保单上代签了小张的名字,对投保须知中约定的内容及免责事由小王并不了解,也未向小张进行过提示或明确说明。法院认为,小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单所附投保须知中也约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投保人伤残及死亡的保险人免于赔偿,但保险单系由实际作为甲保险公司代理人的乙银行的工作人员代签, 该工作人员证实其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过提示或明确说明,甲保险公司又无其他证据证实履行了提示义务,故投保单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15万元。2017年3月29日,甲 保险公司支付了15万元。后,甲保险公司起诉乙银行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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