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代理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admin 发布于 2023-10-15 阅读(31)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县产业培育和经济发展,根据《云南省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招商引资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招商委办发〔2017〕24号)和《昭通市中介机构参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引进镇雄县行政区域以外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并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的引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代理招商包括中介招商、委托招商、以商招商。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除外。

  3.县外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额须在0.5亿元以上,国外、境外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须在300万美元以上,且项目资金已汇入所投资的企业(应为在镇雄登记注册的企业)的开户银行并投入建设生产运营,纳入云南省国内合作和外商投资统计系统。

  (一)服务经费标准。与县投资服务中心签订代理招商协议的引资人,按签约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服务经费,引资人的单个引资项目每年服务经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启动建设后,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的,兑现50%服务经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的,兑现剩余50%服务经费。详见下表:

  (二)引资项目投资奖励。对通过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等模式落地且建成投产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分类如下:一是外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奖励给引资人,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得超过300万元;二是重点产业项目(农特产品深加工、竹类深加工、纺织服装、白酒、文化旅游、高新技术产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奖励给引资人,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得超过300万元;三是除上述两类项目外的其他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给引资人,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得超过200万元。项目分批次投入的,可累积计算且最多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及一种奖励标准且只奖励一次。

  (三)后续服务奖励。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自该企业首次纳税起,以企业三年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总额的1%,作为引资人奖励资金(以会计年度计算,按年度进行奖励支付)。

  (一)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引资人,在申请奖励前,凭以下资料在镇雄县投资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镇雄县代理招商备案登记表》,出具以下资料,办理代理招商备案登记手续。

  (一)申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签订代理招商协议、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引资人,在所代理招商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二、三条要求后,由引资人提供服务经费和奖励资金的到县投资服务中心进行申报。

  (二)审查。县投资服务中心对收集材料初验后,由县投资服务中心委托具有固定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评估,并报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工科局等部门对拟兑现服务经费和奖励资金的引资人名单和金额进行初审。

  (三)公示。按照部门初审结果,对拟兑现服务经费和奖励资金的引资人名单和金额在镇雄县委县政府相关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审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投资服务中心统一报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审定后予以兑现服务经费和奖励资金。

  (三)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服务经费和奖励资金的引资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投资服务中心等部门及有关人员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标签:  招商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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