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代理机构能承担部门集采业务吗?

admin 发布于 2020-07-28 阅读(468)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某社会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一则询问:社会代理机构可以承接部门集中采购业务吗?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一般需要派出多少工作人员来负责开标、评标工作?

  对于第一个问题,要分三种情况讨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有着明确的表述。

  在《释义》第18页“集中采购的含义”中说明道:“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相关部门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复同意设立有专门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自己组织开展采购,不得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未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具备自己组织开展采购条件的,可以自己组织开展采购,不具备自己组织开展采购条件的,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也属于集中采购业务,一般情况下,应当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自己组织开展采购。在相关部门未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情况下,不具备相关条件的,采购人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部门集中采购业务。”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录林帮助记者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其第四条还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关于第二个问题,记者向实践部门了解了相关情况,目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加以明确,实操中灵活把握,“够用”即可。

  “我们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通常都是‘一项目一人负责制’,但对特殊项目可以增加人手以协助完成项目采购。”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秦志龙告诉记者。当记者问及“为何只需要一人,会不会太少”时,秦志龙表示,集中采购机构是组织者,并且现在都是全程录音录像,实践中并不需要太多工作人员。

  “是的,而且现在较大规模的集中采购和社会代理机构负责的政府采购项目基本实现了电子化操作,更不需要太多工作人员到现场参与了,以实现良好组织效果为标准。”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也说。

  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彭时明表示,集采机构负责开评标组织工作的人数不是常量,因机构、项目的规模而有所不同。“个人认为两人为好,最佳组合为3人,然后依项目规模增减。”彭时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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