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适用范围的有关内容

admin 发布于 2024-03-13 阅读(14)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主要有四方面法律特征:一是代理涉及三方法律关系有的一,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第二,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相对方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第三,效果承担关系,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方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完全承担。二是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三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需要独立作出意思表示。四是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适用范围原则上限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第三: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指具有人身性质的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遗嘱、遗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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