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1000万元!蒙自社会招商奖励办法来啦!

admin 发布于 2024-07-01 阅读(37)

  为加大社会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参与蒙自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蒙自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鼓励与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或国内外第三方专业招商代理机构等签订代理招商协议;有广泛的投资信息资源、联络渠道的企业、自然人也可作为招商代理人。

  项目引荐人是指未与市投资促进局签订招商代理协议,但主动向市投资促进局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引荐市域外的投资者来蒙自投资并最终促成项目签约落地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社会组织。国家公职人员和项目投资方实际控制人除外。

  2.地产类、PPP类、基础设施类、矿产资源采选、重要或稀缺资源开发、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开发权及需要政府资金或国有企业回购的项目。

  4.同一投资主体(或经营者)在蒙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现有项目的增资扩股、扩建、续建投资以及新设立企业主体但从事同类业务。

  对蒙自市产业链发展具有“延链”“补链”“强链”作用、产业贡献大、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后,按统计入库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5‰给予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可达300万元。

  奖励条件:引进企业在签约、取得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半年内实质性开工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以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审计为准。

  项目实质性开工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后,按统计入库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 )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可达100万元。

  奖励条件:引进企业在签约、取得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半年内实质性开工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以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审计为准。

  按照新引进税源企业年度缴纳税收中地方可用净财力的5%标准,给予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奖励期限:引进的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后的一个有效纳税年度。其中,上半年注册的企业自当年度计算有效纳税年度,下半年注册的企业可选择自当年度或下一年度计算有效纳税年度。

  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并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除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提高奖励标准,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 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

  2.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原则上不支付一次性基础服务费,按照实际成果分阶段奖励。全国性行业协会、专业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优质招商代理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市场行情支付年度基础服务费。

  1.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引荐的项目信息,在客商考察、项目洽谈阶段(项目签约前),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信息及客商信息须向市投资促进局报备。项目签约后报备的,不予认定。

  2.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必须于项目签约并完成项目备案手续后填报《蒙自市社会招商代理人(引荐人)备案表》 (见附件 1),于项目备案后15日内报市投资促进局报备,否则不予认定。

  3.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必须属于提供第一手有效信息,并引荐投资方决策层与引进方接洽,且在引入项目落地中发挥实质性作用的,方能申报奖励。同一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

  1.项目建成投产,由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向市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并填报《蒙自市社会招商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奖励金额50%的奖励。

  2.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达产后,由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 )向市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并填报《蒙自市社会招商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奖励金额余下50%的奖励。

  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依据第三方审计结果由市投资促进局牵头,会同统计、财政、税务、发改、审计等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对市人民政府批准兑现的奖励项目,由市投资促进局在收到财政预算奖励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兑付奖励资金。

  2.奖励对象为法人机构的,需开具正式;奖励对象为自然人的,由市投资促进局依法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社会招商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自2023年起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市投资促进局在年度预算经费申报时,根据本年度社会招商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预估测算,提出预计兑现资金预算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次年财政预算安排。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社会招商奖励资金兑现。

  (一)本办法所指地方可用净财力指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总额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扣减上缴上级支出后实际可用净财力。不包括稽查补税、提前入库等非正常入库税收。计奖纳税年度缴纳的税款在次年发生退库的应在次年计算时予以扣减。

  (三)各有关单位及招商代理人(项目引荐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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