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群光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

admin 发布于 2020-08-10 阅读(496)

  经我关调查: 2018年6月15日,当事人委托代理公司申报进口一批由中国进口的电子部件,运单号为。其中品名为连接器的货物,数量为8000个,货值为560美元, 原产国为日本,HS编码为8536901900。2018年6月26日,我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上述连接器在2018年6月15日未经我关检验的情况下就被提离海关第二监管区。2018年7月31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承认货物未经检验已被提离使用。

  2018年11月29日,我关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对于该批货物未经检验擅自使用的情况确认无误。经核实,该批货物为当事人生产自用材料,不用于销售,故认定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入境货物申报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报检当日(2018年6月15日)中国银行公布的美元汇率中行折算价(643.06),按照涉案货值金额12.5%计算,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实施下列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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