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典”同行|双方代理

admin 发布于 2021-07-05 阅读(329)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禁止自己代理或者双方代理的规定。自己代理分为:第一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被代理人发出要约且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予以承诺;第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自己发出要约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承诺,在自己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作为代理关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既是买方又是卖方,由于交易都是以对方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时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极大风险。因此为防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得到追认,否则不能承认自己代理的效力。双方代理又称为同时代理,是指在同一法律行为中代理人同时为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活动,比如在买卖合同中既代理买方又代理卖方,由于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总是相互冲突的,通过讨价还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而由同一人同时代表两种利益,难免顾此失彼,最终倾向于一方的利益,因此双方代理的效力与自己代理一样也是一般不约束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除非事前得到了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得到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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