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岩捷报 东岩成功代理“亿光”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admin 发布于 2023-07-20 阅读(51)

  我所代理律师对案件进行了仔细的研究,鉴于本案中亿光电子的在先商标主要为第9类,而诉争商标为第11类,故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的突破点在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故围绕该法条的适用要件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经大量细致工作,代理律师发现被诉裁定虽然已经认定“亿光”与诉争商标“依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但是,被诉裁定关于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审查的时间段认定错误。诉争商标于2013年6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本案本应审查诉争商标申请日前三年即引证商标于2010年至2012年间的知名度证据,被诉裁定却指出亿光电子在本案中提交的2013年至2015年间证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尚不充分,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官进行了重点说明。

  亿光电子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显示,商标局在2012年12月31日发布的《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并公布的492件驰名商标(八)》中认定原告的“亿光”“EVERLIGHT”商标系使用在第9类“发光二极体;半导体器件;光电管”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这份证据可以作为“亿光”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但是在本案中想要继续认定“亿光”为驰名商标,还需要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证据进行补强。代理律师对评审阶段的所有证据进行了梳理,并针对性的出具了证据清单,指导亿光电子对证据进行了很好的补强。

  如代理律师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认定第9类的发光二极体商品与第11类的灯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的裁定,为证明商品之间的关联性提供了比较有力的证据。

  发现第三人与亿光电子在中国成立的企业均位于广东省,且第三人亦为某灯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人与亿光电子属于相同地域、相同行业的竞争者,其对引证商标负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务,来进一步证明第三人申请诉争商标具有恶意。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亿光”、“EVERLIGHT”商标在“发光二极体”产品在中国境内已经多年持续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经营销售并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取得了较高市场占有率,多次获得行业奖项,并取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因此,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构成要件的规定。诉争商标“依光”与引证商标一“亿光”文字构成相同,发音基本相同,且均为无固定含义的臆造词汇,故诉争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

  引证商标一据以驰名的“发光二极体”是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灯、发光二极管(照明)器具、汽车灯”等商品的重要零部件,二者关联性较强,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带有诉争商标的商品与原告具有特定联系而发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亿光电子于1983年创立于台北,在全球LED产业中具有关键性地位,已成为LED产业的领导厂商及一家拥有超过6,400位员工的全球化公司,曾多次荣获“绿色典范奖”。

  本案是“亿光”首次在司法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有力的保护该企业的绿色环保创新和品牌打造,为亿光电子今后的维权增加了重要的砝码。同时本案也彰显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恶意复制、摹仿驰名商标的行为,体现出我国司法为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标签:  亿光led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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